徐玉玉父亲接过判决书后失声痛哭 暂未提民事赔偿

  来源:封面新闻佚名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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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备受关注的“山东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19日上午10时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徐父手握判决书。

备受关注的“山东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19日上午10时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主犯陈文辉犯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3至15年有期徒刑,且被并处罚金。法院还责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款项。

19日一大早,徐玉玉父亲徐连彬就和徐玉玉的大爷、小叔一齐赶到法院外候着。由于徐连彬是本案证人,上午由徐玉玉的其他亲戚进法庭旁听。徐父告诉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我期待着法律严惩害死孩子的凶手,也相信法律会给予我们一个满意的结果”

另外,徐连彬表示,截至目前,他还没有和律师商量过民事赔偿的事。

上午10点过,当徐连彬接过一审判决书那一瞬间,这位老实寡言的中年山东汉子突然情绪激动,失声痛哭:“玉玉......”随后,徐父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

徐父:暂时还没有提民事赔偿

之前徐连彬曾告诉过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自己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外出做工了。19早晨,徐连彬告诉记者,最近开始打点零工,在临沂市北部的一个工地做工。而徐玉玉的母亲李自云身体一直不好,孩子出事后,长期在家,今天也没有前来等候判决结果。

“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和律师商量过民事赔偿的事,只希望骗孩子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徐父说开庭前自己心情一直很紧张,拿到判决书才好点了。而徐玉玉的妈妈和姐姐则在家中等候判决结果。

现场有记者询问徐父回去后会不会去墓地看望女儿,并告诉孩子这个结果时,徐父思考了一下说“会带点玉玉爱吃的苹果去看看她。”

打诈骗电话的被告:哭成泪人

在上月的第一次庭审中,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等7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我的当事人对此事件认识挺深刻的,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很懊悔”。郑贤聪的代理律师刘洋表示,“郑贤聪是给徐玉玉打电话的人员,后来自己主动投案。开庭之前,我见到了他。他哭成了泪人,不断地说自己错了。6月27日,他也当庭向徐玉玉的亲属道歉。”

律师陈连生是该案主犯陈文辉的辩护人,他告诉记者,陈文辉也很后悔,他的家在大山里,全家倚靠父母种茶叶为生。这次宣判,家人无法承担路费,也不来了。“我的当事人自己评价自己:无知、意外、悔恨。”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骗取他人钱款。拨打诈骗电话累计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法院还查明,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文辉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通过腾讯QQ、支付宝等工具,从杜天禹(另案处理)处购买非法获取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

焦点关注

主犯陈文辉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何没有认定构成自首?

临沂中院负责人接受《人民日报》采访并详解判决理由

为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该案的有关情况及一审判决理由,临沂中院负责人接受了《人民日报》记者的采访。

临沂中院负责人表示,陈文辉接听徐玉玉电话,直接骗钱造成对方死亡。死亡结果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因果关系。负责人还表示,在犯罪过程中,陈文辉不仅纠集、指挥他人拨打“一线”电话,诱使徐玉玉上当,其本人还作为“二线”人员亲自接听徐玉玉电话,直接骗取徐玉玉钱款,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徐玉玉的财产权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依法应予严惩。

关注1

被告人陈文辉到公安机关投案,为什么没有认定构成自首?

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陈宝生、郑贤聪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我院认定陈宝生、郑贤聪构成自首,而没有认定陈文辉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陈文辉在案发后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仅供述了在江西省九江市实施诈骗时的部分同案犯,对在九江市的主要诈骗犯罪事实、在网上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在江西省新余市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均未如实供述。侦查人员通过审讯其他同案犯,在掌握陈文辉的全部犯罪事实后,陈文辉才陆续供述在九江市实施诈骗的同案犯及具体犯罪事实,但对在新余市实施诈骗的其余同案犯和作案地点仍未如实供述,直至陈宝生归案后,陈文辉才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文辉作为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和共同犯罪的纠集者,虽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和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关注2

对被告人陈文辉判处无期徒刑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被告人陈文辉量刑时,我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第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去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出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总体要求,这也是我们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3万余次,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陈文辉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陈文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其还以家庭经济困难、亟待救助的在校学生等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社会影响恶劣。

第三,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陈文辉不仅纠集、指挥他人拨打“一线”电话,诱使徐玉玉上当,其本人还作为“二线”人员亲自接听徐玉玉电话,直接骗取徐玉玉钱款,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徐玉玉的财产权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依法应予严惩。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我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文辉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既贯彻了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方针,又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编辑: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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