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五粮液” 海口一公司赔偿5万元

  来源:海口网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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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4月2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我省法院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海南法院2016年知识产权白皮书和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销售假“五粮液”一公司赔偿5万

2016年我省受理涉知识产权案件229件,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领域

4月2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我省法院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海南法院2016年知识产权白皮书和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据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介绍,2016年,海南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29件,审结211件,结案率92.14%。其中,民事案件149件,刑事案件77件,行政案件3件。2016年无知识产权再审案件。民事案件以权属、侵权类为主,出现了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特许经营合同、虚假宣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以及商业秘密侵权等纠纷案件,2016年知识产权犯罪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领域。

会上发布了2016年度海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包括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报报道过的温海瀚用甲醛泡牛百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航空休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案等。

案例1

工商查出9瓶假冒“五粮液”

鸿洲埃德瑞公司被判赔偿5万

2016年4月13日,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洲埃德瑞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会同“五粮液”品牌售后服务人员及技术人员对该公司处的9瓶“五粮液”(52度、500毫升)白酒进行鉴定,认定确属假冒商标产品。2016年4月29日,海口工商部门对此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五粮液公司)认为鸿洲埃德瑞公司具有销售侵犯“五粮液”商标权商品的行为,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该公司向海口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20万元的损失,登报消除影响等。

鸿洲埃德瑞公司辩称,其公司曾经在三亚五粮液系列商品专卖店购买了12瓶酒,并开具了发票,他们购买这12瓶酒是合法取得,是善意取得,以发票为证,鸿洲埃德瑞公司没有侵权的故意。

2016年12月海口中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鸿洲埃德瑞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五粮液”品牌白酒;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0000元;驳回五粮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2

销售与专业技术特征等同蔬果分选机

临海一机械厂向专利所有人赔偿10万

2009年2月3日,陆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蔬菜水果分选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在2010年2月10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期限为十年。随后陆杰在陵水设厂生产蔬菜水果分选机,并在广西、广东、海南等地销售。

2014年12月,陆杰发现临海一家机械厂销售跟他的专利类似的蔬菜水果分选机。陆杰认为,该机械厂未经他许可,擅自使用他的专利技术,仿造蔬菜水果分选机,并在陵水、昌江等地销售,构成侵权,为此,陆杰将这家机械厂以及购买多台分选机的个人等均起诉到海南省一中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相应损失。

该案经历省一中院一审、海南省高原终审。海南省高院认为,临海某机械厂生产的产品与陆杰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虽存在差异,但差异部分构成技术特征等同,根据相关规定,机械厂生产的涉案产品落入陆杰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2017年3月27日,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临海某机械厂停止制造、销售、使用涉案侵权产品,并向陆杰支付侵权赔偿10万元。

(编辑:鑫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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