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文:P2P监管政策最高可判死刑,员工可与老板同罪!

  来源:北京时间刘博文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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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10起P2P案件宣布判罚结果,其中,涉案实际控制人的刑罚从3年到无期徒刑不等,投资人收回的损失也各有不同。

案件的审判对网贷行业起到警醒作用,因集资诈骗罪最高有死刑,这对犯罪分子无疑有强大的心理威慑力。

优易网案件宣判,成为P2P集资诈骗罪定性案件。江苏法院网和如皋市人民法院网站的信息显示,优易网被告人木某、黄某近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9年,并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17万元,发还相关被害人。

东方创投是2013年6月成立于深圳的一家P2P平台,4个月后,该平台即宣布停止提现。同年11月,东方创投负责人邓亮和线李泽明相继自首。根据2014年7月公布的初步判决结果,该平台实际控制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在研究报告中选取了12家已有判决结果的平台作为样本,包括在2014年宣判的东方创投、淘金贷和天力贷,2015年宣判的铜都贷、德赛财富、网赢天下、中宝投资、雨滴财富和家家贷,2016年宣判的乐网贷、优易网、徽州贷。

从判决结果来看,在12家已宣判的P2P网贷平台中,其实际控制人的判罚如下:优易网、中宝投资、网赢天下、雨滴财富、家家贷被判集资诈骗罪;淘金贷被判合同诈骗罪;东方创投、天力贷、铜都贷等6家平台实际控制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家家贷、中宝投资、淘金贷实际控制人分别被判刑期为20年、15年和13.5年;被判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P2P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判刑期限均在10年之下,其中铜都贷实际控制人判刑期限为9年,徽州贷判刑期限为8年,其他则判刑时间相对较短。

最新宣判的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银坊)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同年2月14日被逮捕,最后以犯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调查:

量刑重要指标有哪些

在上述案例中,有的案件以集资诈骗罪起诉,但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比如网赢天下,有的则相反。判决结果显示,被判为集资诈骗罪的刑期明显要长些。

非法集资涉及到两个具体的罪名,一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目的、客体、客观方面。在犯罪目的上,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犯罪客体上,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集资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集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主体吸收存款,并不以是否使用诈骗方法作为犯罪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罚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研究报告中提到,其所选样本的平台宣判后的赔付比例相差较大,其中,网赢天下、东方创投、中宝投资、优易网赔付比例在40%之上,网赢天下的赔付比例达到60%,铜都贷的赔付比例最低,仅为12.3%,而其他则未公布赔付比例。

研究人士刘博文认为,赔付比例存在差距主要基于两点原因,如果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非法吸收资金用于经营投资、购置房产、银行理财产品等情况导致平台资金流断裂,出现提现困难,遭到投资人第一时间举报,或平台未出现提现困难问题而是因经侦介入调查,发现平台非法运营而将实际控制人抓获,并冻结其账户资金和名下资产,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所获得的赔付比例相对较高;而如果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非法吸收资金用于为关联企业融资、民间放贷、偿还个人债务、生活挥霍等情况,使得资金短时间内无法回笼导致资金流断裂,或者建立平台的实质目的是纯诈骗,在这些情况下,投资人所能得到的赔付金额也相对较少,甚至无法获得赔付。

案件的审判对网贷行业起到警醒作用,因集资诈骗罪最高有死刑,这对犯罪分子无疑有强大的心理威慑力。业内人士也表示,判决对于频频出现的欺诈性平台具有较强的震慑力,在监管政策尚未明确的背景下,判例有助净化P2P行业。

(编辑:鸣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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