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报道:关于清河县谢炉镇卫生院医疗垃圾乱丢乱放问题

  来源:农民互联网农民互联网201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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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

本网于2016年2月4日,发布“邢台市清河县两家卫生院医疗垃圾乱丢乱放”报道。经报道后谢炉镇卫生院医疗垃圾的处置有无改善呢?

1月28日本网工作人员赶往谢炉镇卫生院核实,发现院内一辆垃圾车里输液器还有生活垃圾混放在一起,垃圾车的周围散落着棉签和一些药物的瓶盖。当日,本网工作人员又来到清河县戈仙庄镇卫生院时,同样发现医疗垃圾乱丢乱放现象。在一个门诊门口外的垃圾桶内,发现一个使用过的还存留液体的药瓶和生活垃圾放在一起,并且药瓶上还写着名字。

2月3日下午,本网工作人员再次来到谢炉镇卫生院了解情况,依然看到零散的药瓶盖子和棉签。

报道后清河县谢炉镇卫生院医疗垃圾处置有无改善?

2月8日上午,本网工作人员又一次来到谢炉镇卫生院,发现医疗垃圾乱丢乱放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并且在其院内发现两处医疗垃圾问题。就在饮用水龙头的旁边和一颗树根底下依然存有医疗垃圾,并且还有散落的玻璃针剂的药瓶。

医疗垃圾具有空间污染、潜伏性污染等特征,其病毒,病菌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百甚至上千倍。如果处理不当,将造成对环境的严重污染,也可能成为疫病流行的源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医疗废物分类:

感染性废物是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垃圾等;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河县谢炉镇卫生院,为什么在媒体曝光之后医疗垃圾还会乱丢乱放?是监管不到位,还是监而不管?值得深思!关于邢台市清河县谢炉镇卫生院的医疗垃圾问题,本网将会继续关注。(编辑:毛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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