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翠(化名)一家将荒芜已久的院落重新收拾干净,终于搬回了自己家,再也不用为住房发愁了。面对前来回访的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检察院检察官,小翠的小姑邢某甲也放下了积压多年的心结,“这些年,我为这官司花了六七万元,如今终于不用再到处奔波,也对得住我哥的在天之灵了……”
小翠是残疾人。幼年时,小翠的母亲不知所终。20世纪80年代,小翠的父亲邢某乙过世前,给小翠留下一处建有3间崭新正房的宅院及2.6亩农田。小翠的祖父母及单身的大伯邢某丙随后搬入该宅院生活。不久,邢某丙娶妻成家,一家老小也住到该宅院。
20世纪90年代,小翠的祖父母先后去世,孤苦无依的小翠被嫁到外村的大姑收留。其间,邢某丙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让给继子小军(化名)所用,还陆续将小翠户内的房产、宅基地、耕地占为己有,并将小翠的户籍迁出该村。后小军拆除宅院大门并扩建2间南房供自己使用。后因政策原因,宅院内的3间正房被拆除,9100元补偿款被小军领取。
2019年,邢某丙因病去世后,小姑邢某甲不满其侄女小翠的遭遇,以监护人的身份,开始了漫长艰辛的维权路。经历了三轮诉讼后,邢某甲将小翠户内的耕地、宅基地及9100元补偿款追回,并将小翠的户籍迁回原址。然而,房子已被拆除的小翠依然无家可回。
2022年9月,法院判令小军拆除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宅基地原状。小军迟迟不履行判决,当法院要强制拆除时,小军却辩称其所建南房使用的土地不在原宅基地上,并说宅基地是邢某丙从小翠手中以2000元买来送给他的。经法院实地测量并根据其他村民宅基地尺寸推断,小军后建的南房极有可能不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法院执行工作因此陷入停滞。
2023年9月,小翠在邢某甲的帮助下,向固阳县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因此应首先准确认定合法权利人。经查明,小翠作为邢某乙户内唯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理应享有案涉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小军作为邢某丙户内成员之一,在已分得宅基地的情况下,非法占用他人宅基地并予以扩建,严重妨碍宅基地使用权人小翠对宅基地的物权权能,违反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应当根据生效裁判内容依法执行。
2024年4月,固阳县检察院依法向固阳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拆除违法建筑,同时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寻求最有利于双方的执行方式。同年5月,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并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
固阳县检察院持续跟进,一方面督促法院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及村委会向小军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告知拒执后果,化解其抵触情绪;另一方面,确定“调解为主、拆除为辅”的解决方案,搭建沟通平台促使双方和解。2024年12月,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小军同意以3.14万元的价格将案涉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转让给小翠。同年12月25日,小军腾清房屋,被侵占30多年的宅基地终于“物归原主”。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代表点评
强化对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司法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键技能带头人 刘彦冰
本案中,检察机关贯彻民法典物权保护精神,强化对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司法保护,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根据生效判决内容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充分彰显了民法典在农村宅基地权益保障中的重要作用。
民法典蕴含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价值理念,检察机关积极协同行政主管机关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工作,避免矛盾持续激化升级,维护了和谐稳定的乡村新风貌。在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强调善意执行理念和绿色保护原则,主动寻求最有利于双方的执行方式,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符合民法典价值导向的检察实践范例。
(编辑:鸣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