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试点个人破产制度,破产后不用还债了吗?

  来源:中国网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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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支持和保障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深圳将试点个人破产制度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出,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推动深圳法院率先试点的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在广东全省及全国各地得到执行。还提出要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打击非法集资、内幕交易、逃汇套汇、洗钱等金融违法犯罪司法工作机制等。

深圳率先试点个人破产制度,破产后不用还债了吗?

焦点1

推动个人破产诉讼判决在全国执行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记者注意到,深圳自2016年便开始探索研究个人破产制度,并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今年8月26日审议通过该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立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此次,《指导意见》提出,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

“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吸收律师、会计师、清算师参加企业和个人破产诉讼财产清算和处置,探索跨境破产诉讼工作机制,推动深圳法院率先试点的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在广东全省及全国各地得到执行。”广东省高院院长龚稼立表示。

焦点2

探索设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

《指导意见》还提出,优化企业破产重整、预重整、执行转破产制度改革,推动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重整机制,探索无产可破案件简易退出机制。并且,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据深圳市中院院长万国营介绍,去年3月,深圳中院运用内地网络拍卖平台,公开拍卖香港破产企业的财产,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对跨境破产协作作了有益尝试。今年5月,深圳中院一件跨境破产裁定,获得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在全国首次实现了内地破产管理人跨境执业。

今年10月,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其中也提出,要推进破产制度和机制的综合配套改革,授权深圳率先探索。万国营表示,目前已经制定了实施方案,正在加快推进,努力为全国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为全国法院完善破产审判机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焦点3

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此次发布《指导意见》,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表示,先行示范区建设面临的都是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一批支持深圳法院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同时强调凡是需要试点的改革任务都支持深圳法院先行先试,这就为深圳法院下一步的改革探索提供了政策依据。

据龚稼立介绍,广东省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就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今年1-10月新收案件16.5万件,其中深圳超过了6万件,很多是新类型的专利案件。

《指导意见》中提出,要持续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广东法院专利等侵权案件赔偿数额增长了近1.5倍,赔偿额超1000万元的有20余件,进一步加大了司法惩治的力度。

《指导意见》还指出,要完善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试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并且,完善技术事实查明认定体系,推进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广泛应用。

焦点4

完善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司法工作机制

记者注意到,此前,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出台,被称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又一里程碑事件。

此次《指导意见》指出依法审理与创业板改革有关的各类案件,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

“全面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严厉制裁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从事非法套利等违规行为。”龚稼立表示。

此外,《指导意见》还指出,要完善打击非法集资、内幕交易、逃汇套汇、洗钱等金融违法犯罪司法工作机制。同时,健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和示范判决机制,落实民事赔偿优先机制。

■ 释疑

个人破产后是否要还钱?

并非直接豁免,经过一定的监督期才可豁免,监督期内仍需还钱

适用个人破产后是否就不用还钱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个人破产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

“自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获得豁免。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费。”

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做出了诸多条件的限制: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并且,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也表示,豁免债务是有条件的,除了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也不是说马上就给你豁免,比如美国要七年,香港要五年,这个期间还要不断还债。”

“老赖”恶意逃债怎么办?

预防个人滥用破产制度,需要在法律、制度、道德等多个层面监管约束

推行“个人破产”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给“老赖”松绑?刘俊海坦言,会出现一些老赖趁机逃避债务、假破产真逃债的可能。“但是不是有人想恶意滥用制度,不是衡量这个制度要不要建立的一个标准。”

要预防个人滥用破产制度,他表示,一要靠刑法刑事责任的震慑和打击,二要靠个人破产制度的事先防范,三靠制度事中监管,四靠事后的民事责任追究,五靠道德教化和道德宣传,六靠建立失信制裁制度。要让债务人了解失信的代价,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信用制裁等等。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此前接受采访时称,“个人破产”首先它对债权人有利,遇到老赖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老赖破产,这样把所有的资产都给你搜出来,都给你拿来清算,保护债权人。

此次,最高法发文再次强调深圳要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受访专家均表示,深圳的先行示范将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提供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编辑: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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