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当事人:人脸识别很便利但应先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

  来源:北青报屈畅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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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北京青年报记者16日从浙江富阳市人民法院获悉,有着 “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之称的大学副教授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案15日上午在该院开庭。法院表示,原告要

北京青年报记者16日从浙江富阳市人民法院获悉,有着 “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之称的大学副教授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案15日上午在该院开庭。法院表示,原告要求确认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退还年卡卡费、赔偿交通费并删除原告个人信息等。16日,当事人郭兵告诉北青报记者,他认为动物园方面“强推”人脸识别入园的方式属于违约,“人脸识别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但企业在应用前应向消费者告知风险和如何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 富阳市人民法院表示,该案将择期宣判。

“人脸识别第一案”开庭审理 大学副教授诉动物园强制人脸识别入园

去年,浙江理工大学的博士、副教授郭兵发文称,其购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年卡后,被告知需注册人脸识别入园,郭兵认为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和动物园协商未果后,将动物园诉至法院。该案被部分媒体称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富阳市人民法院15日通报称,6月15日上午,该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兵与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其于2019年4月从被告处购买了野生动物世界年卡,可通过验证年卡及指纹入园游玩。同年10月被告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原告“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即日起,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原告认为,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包括原告在内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退还年卡卡费、赔偿交通费并删除原告个人信息等。

被告则辩称其是在原告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的,双方订立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确认店堂告示、短信通知内容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针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也提出了抗辩意见。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发表了辩论意见。合议庭就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了庭审。

富阳市人民法院称,本案将择期宣判。

当事人:“强推”人脸识别构成违约 要求删除其他个人信息

“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当事人郭兵16日向北青报记者介绍说,去年4月,他购买了一张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年卡,至今为止,他使用了几次,但后来动物园提出要注册人脸识别后,他就没有再使用过了,“当时动物园工作人员表示,我可以使用年卡和注册时录入的指纹进入动物园。但到了去年10月份,我收到短信,动物园称要我去进行人脸识别登记,取消之前的指纹识别,如果不进行人脸识别登记,我今后就无法入园了。”

对此,郭兵提出了异议,“我觉得人脸数据是一个非常重要又非常隐私的个人信息,在我已经办过年卡的情况下,动物园让我没有选择的余地去进行人脸识别,也是对我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损害。”

经过和动物园沟通未果后,郭兵将动物园告上了法庭。

谈到15日的庭审,郭兵说,自己主要提出了三方面诉求。“首先我向法院诉求,希望动物园退还我的年卡费用,因为我认为动物园单方面强制推行人脸识别的入园方式构成了违约。动物园通过短信通知等方式强迫游客必须进行人脸识别,作为格式条款性质的内容,申请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其无效,因为这些要求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这一部分诉求可能对于其他游客的合法权益也能起到维护的作用。”

其次,郭兵称,他在庭审前才发现,动物园在去年4月份为他办理指纹年卡前后,其实一直存在着其他入园方式,并非一定要采集指纹。“我后来发现,我可以不提交我的指纹的,用手工开单或者身份证等,均可以入园,因此我认为动物园的这种行为构成了欺诈,针对动物园的欺诈行为我也向法院提出了相应的诉求。”

最后,郭兵提出要求动物园方面删除此前收集的他的指纹等个人信息,“如果之前强制录入指纹法院能够认可属于无效条款,那么我就应该要求动物园删除我的这些个人信息,保护我的个人信息安全。”

认可人脸识别便利了日常生活 但应告知如何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

郭兵表示,15日的庭审中,双方各自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我希望动物园方面能够告诉我,针对人脸数据等个人信息,他们如何保障这些信息不被泄露,又如何利用这些信息。动物园对我说,他们有内部的措施来进行保护,这些信息都是加密的,任何人不能随意使用。”但郭兵称,在庭审中,动物园委托的律师发布了一张他录入指纹时拍摄的照片,“我当时就质疑,这张照片是如何调取出来的,又是如何交给律师的。动物园方面曾表示,这张照片证明我认可了动物园方面”。

郭兵表示,目前法院尚未做出最后的判决,他接下来将进一步配合法院的工作,期待法院的最终认定和判决。“我个人从不否认人脸识别的便利性,对此我没有怀疑过,但是我感觉需要非常谨慎地对待它的安全风险。相关企业在推行人脸识别的时候,应该告知消费者背后的安全风险,先告知消费者企业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人脸识别数据安全,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

郭兵坦言,在这次和动物园的沟通中,自己没有感受到其人脸识别数据得到了有效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我无法接受去注册人脸识别”。

(编辑:映雪)


“人脸识别第一案”当事人:人脸识别很便利但应先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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