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买航班延误险获利300万被拘,到底犯不犯法?律师这样说

  来源:上游新闻时婷婷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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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6月10日,南京警方抓获“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消息,除引发民众广泛关注外,李某的罪与非罪也引起法律界的热议。

6月10日,南京警方抓获“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消息,除引发民众广泛关注外,李某的罪与非罪也引起法律界的热议。

警方介绍,在购买航班之前,李某会对航班以及当地天气进行分析。自2015年以来,李某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目前,李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6月10日,上游新闻邀请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律师、著名刑辩律师李长青、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等五位律师,对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据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涉嫌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新闻事件:女子涉嫌5年诈骗900次获利300万

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某保险公司负责人陈先生的报警,称在机票延误险赔付时,发现以李某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进行理赔。陈先生怀疑公司可能遭遇保险诈骗。

警方调查后发现,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的李某,有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延误信息的途径,为此她在网络上挑选了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利用航空公司无需本人申请理赔的规则,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李某曾供述称,为了逃避系统核查并购买到多份航空延误险,除利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外,还以购买理财产品为由,从亲朋好友处要骗来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李某虚构不同身份购买机票。为了更具隐蔽性,李某每次购买机票都要用四五个身份;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

此外,李某称她并未乘坐过这些航班。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利用保险公司无需投保人本人申请理赔的规则,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警方称,购买一份延误保险的保费大概是40元左右,保险公司因飞机延误而赔付的金额为400到2000元不等。如果延误时间长,赔付费用甚至可以达到7000-8000多元。

案发后,警方还在李某家中发现大量用于记账和航班信息的纸质笔记材料,以及电脑中多份航空延误险异常说明样表。这些样表清晰记录了李某向各大保险公司索赔的详细信息。

经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涉嫌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因此警方认定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

李某正在接受警方调查。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问题一:利用保险规则漏洞获利,是否构成犯罪?

上游新闻:这个事情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主要焦点是李某利用延误险投保规则获利是否构成犯罪?

殷清利律师:李某获利300多万元,主要利用了航班延误险规则的一些漏洞。但现实中每项制度背后的规则,有些漏洞纯属正常。但这些漏洞并不能成为实施犯罪的理由。从李女士的行为来看,其大量以理财之名借他人身份、护照等方式,不以乘坐航班为真实目的,而追逐航班延误所应得到的保险理赔款,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且实现了非法占有,所以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

当然,如果李女士一直在某一机场,直接实施类似手段的行为,哪怕获利更大数额,也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邓学平律师: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结合到本案,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李某不确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误。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不可以通过尽量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客观上,航班信息和天气信息都是公开的,航班是否延误不仅与天气有关,还与其他的许多因素有关,并非李某可以控制。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张新年律师: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保险诈骗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基于天气和延误率的研判,虽然对航班延误有所预测,但天气状况以及航班延误与否,与李某完全无关。即便李某购买机票、订立保险合同,是为了谋求保险赔偿金,但这一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是利用合同约定以及航班延误的事实,争取合同利益、行使赔偿权利的正当行为。如同知假买假不构成诈骗罪一样,本案不成立保险诈骗罪、诈骗罪。

范辰律师:本案中,李某使用真实身份证号码购买飞机延误险,支付了足额对价,该保险合同就成立了。显而易见,该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有可能需要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费,也有可能不需要支付。同时应该看到,李某购买保险可能赚钱,也可能赔钱。保险公司不能只赚不赔。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警方搜出在李某家中大量笔记信息,记载着李某购买延误险所涉及航班的信息。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问题二: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保险,是否属虚构事实?

上游新闻:警方认为,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虚构被保险对象信息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因此涉嫌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

邓学平律师:使用谁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因为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至于该名乘客到底是谁以及是否实际搭乘该趟航班,保险公司并不审查或关心。因此,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足额的对价,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许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但这种争议仍然是一种民事争议,不会越过民事纠纷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

李长青律师:首先,诈骗罪需要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实施诈骗的人要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达到骗取公私财物的目的。从李某的行为上看,其并不具有捏造事实和隐瞒真相的特征。因为天气好不好是不能捏造和隐瞒的,同样飞机延误不延误也是无法捏造和隐瞒的。其次,刑法里对保险诈骗罪规定了具体的五种行为: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反观李某的行为,她既没有虚构保险标的,也没有夸大损失程度。

张新年律师:李某没有虚构航班延误的事实,也没有伪造相关航班延误的证明文件,导致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进行理赔,而其虚构行程,使用亲友信息购票等手段,并不属于诈骗罪或者保险诈骗罪中的欺骗手段。

律师建议: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

上游新闻:网友认为,近年来与保险理赔有关的涉刑事案件并非少数,也折射出目前在保险理赔细则方面仍有缺陷和不足。

邓学平律师:李某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在利用规则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在处理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时,首选办法应该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次选办法是向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范辰律师:利用合同规则赚钱,是值得鼓励。保险公司不能只想收钱不愿赔。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规则有漏洞,应当自行完善规则,而不应该让警察插手民事纠纷。

(编辑: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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