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云鹏终审胜诉,《五环之歌》不构成侵权,原告曾诉百万赔偿

  来源:AI财经社张森2019-10-15
打印本文
核心提示:日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五环之歌》被诉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天津三中院裁定,驳回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称“北京众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由北京众得承担14702元的案件受理费。

《五环之歌》被诉侵权案终有定论。

日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五环之歌》被诉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天津三中院裁定,驳回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称“北京众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由北京众得承担14702元的案件受理费。

此前,北京众得以《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为由,将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岳龙刚(艺名:岳云鹏)起诉,要求停止使用电影《煎饼侠》第46至51分钟有关《五环之歌》的背景音乐,停止《五环之歌》宣传MV的互联网传播,并诉求损失赔偿费用100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10.025万元。

消息传出后,不少网友惊呼“原来岳云鹏真名叫岳龙刚啊”,对此,岳云鹏在微博上发文回应称“你好龙刚”。

岳云鹏终审胜诉,《五环之歌》不构成侵权,原告曾诉百万赔偿

据了解,歌曲《牡丹之歌》创作于1980年,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蒋大为演唱,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2018年4月5日,乔羽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授权给乔方。而乔方则于2018年4月8日将相关著作权授权给北京众得。因此,北京众得享有包括《牡丹之歌》在内的乔羽作品的著作权。

天津三中院认为,北京众得并不享有《牡丹之歌》的改编权。此外,《五环之歌》的歌词内容与《牡丹之歌》相差甚远,因此天津三中院《五环之歌》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

(编辑:月儿)



岳云鹏终审胜诉,《五环之歌》不构成侵权,原告曾诉百万赔偿


 
[责任编辑: 315xwsy_susan]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凡注明"来源:315记者摄影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315记者摄影家网所有,转载、下载须通知本网授权,不得商用,在转载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315记者摄影家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出于研究学习之目的,为北京正念正心国学文化研究院艺术学研究、宗教学研究、教育学研究、文学研究、新闻学与传播学研究、考古学研究的研究员研究学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涉及作品、图片等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作者看到后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