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坠江13人死2人失联 遇难者家属怎么索赔?

  来源:华商报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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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截至11月1日15时,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现场已找到13名遇难者遗体,身份已全部确认,仍有2人失联。关于公交车司机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遇难乘客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等问题也愈发受到关注

记者从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获悉,截至11月1日15时,已找到13名遇难者遗体,身份已全部确认,仍有2人失联。10月31日23时30分左右,在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指导协助下,重庆市委、市政府精心组织救援处置,万州长江二桥坠江公交车被打捞出水。

随着救援的进行,关于公交车司机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遇难乘客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等问题也愈发受到关注。为此,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

问题1:司机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公交车司机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因坠江原因有几种可能性。

比如,意外事件:如公交车司机突发疾病、车子失灵,及其他不可预料、不可抗拒因素。有媒体报道的公交车记载表记载全面,无超速等情况,但这不排除公交车司机突发病的可能性,如是这种情况,就属意外事件。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则公交车司机不构成犯罪。

如果公交车司机主观存在过失,疲劳驾驶、误操作等,则公交车司机就涉嫌交通肇事罪。

如果公交车司机对行为结果主观上存在故意,或第三人故意为之,致多人重伤、死亡的,则行为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警部门应对事故全面调查,确定事故原因,以确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赵良善说,《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就是说,即使公交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刑事犯罪,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2:遇难者家属可主张哪些赔偿?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雷西萍认为,在法律上,司机的过错,民事责任应由公交车公司来承担,乘公交车受伤,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她说,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在违约之诉中,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在侵权之诉中是可以的,因此受害者家属应选择侵权之诉,并可以主张以下赔偿: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块,雷西萍说,这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操作中,诉讼时,注意该费用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

赵良善认为,遇难乘客及其家属可以生命权、健康权受侵害向公交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可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死亡的,还可主张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之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另外,如果对公交车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相关规定,予以合理理赔。

问题3:散布不实言论该负啥责任?

事发后,许多网友一度错认为是由于小轿车逆行引发事故。针对小轿车女司机的谩骂、诅咒在网上比比皆是。正当网友情绪沸腾之时,警方通报称,"系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许多网友均表示错怪了小轿车驾驶员。

那么,网络媒体或个人传播不实言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捏造虚假信息进行宣传给女司机造成损害的,根据具体情节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赵良善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指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他认为,网络媒体及个人散发的女司机不实舆论的行为可能涉嫌诽谤罪。

"每当事故发生,总有许多谣言",雷西萍说,这次事故,有人早早给轿车司机贴上女司机标签,却忽略了她也可能是受害者。"在真相调查公布之前,希望大家不传谣,不信谣!"

对于以上的种种分析,多位律师均表示是基于目前的通报情况,但通报只是初步调查,最终结果还需要等待官方消息。

(编辑:爱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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