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性侵害案拟调民事诉讼时效:满18周岁起

  来源:新京报王姝201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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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草案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起算规则,拟作出重要调整。今天(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草案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相当于,如果儿童期遭遇了性侵害,那么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要求侵害方给予民事赔偿。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民法总则草案时,一审稿调整了诉讼时效,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未成年性侵害案件也适用于该诉讼时效。

对此,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撰文提出,中国传统观念及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严重不利于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之法律保护,“考虑到中国社会传统观念,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长期隐瞒子女受侵害的事实,更有甚者反而对受害未成年子女百般作践,将受害人推向绝路,造成更严重的悲剧!致这类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能够逃脱法律惩罚,社会正义难于伸张!有的受害人成年之后掌握了法律知识,打算寻求法律保护,却被法官、律师、法学教授告知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依据现行诉讼时效规则,也不可能获得胜诉判决,造成终身遗恨!”

一些地区发生的案件,验证了梁慧星的观点。以巫山“童养媳”案为例,受害人马泮艳12岁时就被监护人卖为“童养媳”嫁人,28岁时已有一个14岁女儿。今年,马泮艳起诉要求离婚,并希望追究“丈夫”在自己儿童期强奸自己的责任,可派出所民警称案件已过追诉期。

梁慧星建议,民法总则草案增加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特别规则,“受害人满十八周岁并且脱离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之前,诉讼时效不开始进行。”

今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也表示,有的全国人大代表、部门、社会公众也提出,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建议规定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

据此,二审稿增加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调整为自18周岁起算,仍面临取证难题。

以广西百色性侵案为例,“助学达人”王杰利用“百色助学网”,性侵多名女童。今年3月该案开庭审理时,一个关注焦点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零诉求”。代理律师吴晖接受采访时表示,受害人并非不想要赔偿,而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使受害人提出赔偿,也很难获得支持,主要原因还是证据方面。案发时间久,受害人当年看病等证据已经没有了。

可见,如果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调整为“18周岁起算”,那么如何取证,仍会成为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编辑:爱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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