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闻喜公安局原副局长被判无期:组织盗墓11次并包庇犯罪

  来源:山西高院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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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8年3月26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景益民等10人共同或分别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2018年3月26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景益民等10人共同或分别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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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景益民、李福学、任清河、李安吉共同或分别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晓东、石金录、秦林惠、崔顺合、樊刘庆、李继光共同或分别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五年、十三年、十二年、八年、六年及相应财产刑。

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10年起至2016年,被告人景益民(时任闻喜县公安局副局长)为盗墓团伙、特别是黑社会骨干分子张成俊(已判刑)等人提供保护,安排公安局文物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李安吉、李晓东在值班巡逻时有意绕开盗墓地点,为实施犯罪提供保护。张成俊伙同本案被告人李福学、任清河、石金录、秦林惠、崔顺合、攀刘庆、李继光等7人先后共同或分别结伙在闻喜县境内的国家级古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和周边盗掘古墓葬26起,盗得青铜器等文物1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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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景益民在为张成俊等人盗墓犯罪充当“保护伞”的同时,组织盗掘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古墓葬11次13处(其中1处未盗得文物),将所盗文物直接贩卖。另外还包庇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侯金亮、侯金发、景春凯(均已判刑)开设赌场,对黑社会骨干分子张保民(已判刑)伤害他人、非法拘禁的行为违规办理了取保候审,张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实施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李安吉为他人实施盗掘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古墓葬提供保护10次12处(其中1处未盗得文物),被告人李晓东为他人实施盗掘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古墓葬4次4处(2处未盗得文物),其他古墓葬1次2处(1处未盗得文物)。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李安吉、李晓东二被告人为犯罪分子串供提供方便,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法庭认为,被告人景益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安局副局长,明知侯金亮、侯金发、景春凯、张成俊、张保民等人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不能严格履行职责,反而勾结黑社会组织,为其犯罪充当“保护伞”,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经济利益,破坏了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必须严惩。在实施盗墓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景益民提供保护、出售所得文物,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虽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决定不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安吉、李晓东身为公安民警,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共同犯罪中亦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身为公安民警参与犯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

此前,法院就该案召开庭前会议排除了非法证据,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展开法庭调查,主持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出示了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各被害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案件宣判。

(原题为《刚刚!闻喜县“盗墓黑帮保护伞”景益民等涉3项罪名案件一审宣判》)


(编辑:鑫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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