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中医药终立国法 放宽准入不放松安全监管

  来源:每经网冯彪20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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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了扶持中医药发展,中医药法对行业准入门槛作出细微调整,如部分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但与此同时,为了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该法在强化中医药服务监管方面也作了安排。

为了扶持中医药发展,中医药法对行业准入门槛作出细微调整,如部分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但与此同时,为了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该法在强化中医药服务监管方面也作了安排。

144票赞成、3票反对、3票弃权。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医药法,该法也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医药法》作为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人民群众对于中医药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对于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在表决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这样说。

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环境保护税法也获通过。此次常委会会议还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增加对药材“染毒”处罚条款

12月19日,中医药法草案三审稿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在分组审议过程中,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列席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一些建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25日正式表决通过的中医药法与此前的草案三审稿相比有多处修改。

比如在三审稿中,虽然规定“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但法律责任部分并未列明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处罚措施。在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姚胜认为,这是一个禁止性规范,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违反这一条的处罚内容,否则这个规范就不完整。这一建议被反映在了正式通过的中医药法中。中医药法第五十八条明确,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中医医师资格的问题,在分组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应该增加准入条件,但也有部分委员认为应该减少一些条件。正式通过的中医药法在第十六条增加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对于盲人按摩的规定也是中医药法的亮点之一。在新闻发布会上,王国强表示,将盲人按摩上升到中医药法的内容,它的法律性、针对性就更强了,更有助于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健康发展。值得一提的是,与此前的三审稿相比,在正式通过的中医药法中,将盲人按摩相关规定移到附则中,并单独成为一条。

中医药法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

中医药法在管理制度方面也做出了适合中医药特点的安排。

在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表示,中医药法在中医诊所、中医医师准入、中药管理等多个方面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包括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对医疗机构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实际上,在审议的过程中,也有部分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扶持中医药发展,在降低准入门槛,部分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后,如何保证中医药的安全?

王国强表示,为了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中医药法在强化中医药服务监管方面也作了安排:一是国务院中医药局将会根据中医药法的规定,制定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注重对其实践技能和效果的考核;二是制定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要求经备案的中医诊所不得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以外的医疗活动,以限制诊疗范围的措施来降低医疗安全风险;三是对加强日常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

黄薇表示,中医药法亮点之一体现在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强对中医药监管。例如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禁止在中医药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

另外,黄薇认为,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提升中医药的国际影响力,扩大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增强中华文化软实力,适应“走出去”战略的需要。

对于中医药“走出去”的问题,在新闻发布会后,王国强在接受记者追问时表示,由于文化差异和医疗市场的竞争,中医走出去需要一个过程。“目前如针灸这样的非药物疗法已经走到全球180多个国家。我们现在也在制定中医药‘一带一路’的规划,国家财政也会给予一定支持。” 王国强表示,中医药“走出去”可以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分步骤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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