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淄博重山案300万赔偿迷雾:一纸协议背后的司法反转

  来源:315记者摄影家土火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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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21年7月,山东重山集团与村民王某某签订赔偿协议,转账300万元补偿其被保安打伤一事。一年后,这笔款项被指控为“强拿硬要”的赃款,王氏父子因寻衅滋事罪获刑。戏剧性的是,在经历发回重审后,法院又宣告父子俩无罪。

说案:淄博重山案300万赔偿迷雾:一纸协议背后的司法反转

说案:淄博重山案300万赔偿迷雾:一纸协议背后的司法反转

今年上半年,一起涉及山东重山集团与村民王某某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并上了热搜。2021年7月,山东重山集团与村民王某某签订赔偿协议,转账300万元补偿其被保安打伤一事。一年后,这笔款项被指控为“强拿硬要”的赃款,王氏父子因寻衅滋事罪获刑。戏剧性的是,在经历发回重审后,法院又宣告父子俩无罪。这起被称为“重山案”的争议案件,不仅暴露出司法认定的反复,更折射出民营企业维权与公民权利保障的深层困境。

说案:淄博重山案300万赔偿迷雾:一纸协议背后的司法反转

案件回溯:从举报到刑事指控的复杂演变

案件始于2018年。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南韩村村民王某某等人多年持续举报上访重山集团有环境污染、侵占集体资产等问题。环保部门查实污染事实后对企业作出相关处罚,但王某某等人举报行为始终未止。

此后,王某某及其关联人员王某还针对南韩村事务与重山集团产生诸多纠葛。王某以“工资补发”“地瓜苗归属”“老宅赔偿” 等理由,向村集体索要财物,经重山集团党委扩大会议认定,这些行为 “纯属敲诈勒索” 。而王某某自2018 年起持续上访,期间多次越级上访,甚至威胁“不给2000万元就搞垮村两委和重山集团”,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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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折发生在2021年6月23日。王某某与重山集团保安陈某在南韩村广场发生冲突,王被打伤住院,花费医疗费1.47万元。经罗村镇党委协调,王某某之子王某代表父亲与重山集团总经理周某展开谈判。协调时企业方先后提出赔偿50万、100万,均遭王氏父子拒绝。协调时王氏父子开价500万,后降至400万,最终以300万成交。

一年后风云突变。2022年6月,王氏父子被指控借信访施压强索巨款。淄川区法院一审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一年六个月,追缴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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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反转:两级法院的三次认定

案件走向在二审出现反转。淄博中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4年淄川区法院重审后却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改判王氏父子无罪。

无罪判决核心依据:

1.主观故意缺失
      法院指出,协议签订经政府协调,且有正式医疗记录,“无法证实强行故意索财”;

2.客观行为缺位
      全程谈判均有中间人见证,“无证据显示胁迫言行”。

3.信访与索赔无因果关联
      法官强调:“举报行为本身合法,不能因企业不满就定性敲诈”。

这份无罪判决与最初的有罪认定形成鲜明对比。此前一审法院认定,赔偿协议是“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以上访等向企业敲诈,300万元远超合理医疗费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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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山集团:从积极协商赔偿到陷入维权困境

民事赔偿中的无奈之举

重山集团在王某某受伤事件后,基于人道主义和可能存在的民事过错责任,在镇政府党委出面协调情况下,积极与王某某一方展开协商。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应费用。但王某某与保安陈某某因冲突受伤住院,并不发生在重山集团厂内,重山集团在镇政府党委出面协调情况下提出赔偿,本是符合法律救济原则的正常举措。

在协商过程中,重山集团先后提出赔偿50 万元、100 万元,但均被王某某、王某父子拒绝。王某更是先后提出 500 万元、400 万元的赔偿要求,最后降至 300 万元。重山集团内部会议纪要显示,企业是在无奈之下,为了换取王某某不再上访扰乱政府、南韩村和企业的正常工作与生产经营秩序,才被迫同意支付这 300 万元。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他们希望通过赔偿解决纠纷,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环境,这一行为本身属于合理的民事协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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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指控中的困境与疑惑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认为300 万元是 “强拿硬要的赃款”。但从证据角度看,这一认定存在疑点。重山集团提交的《赔偿协议书》《承诺书》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显示,协议是在罗村镇党委协调下签订的,有双方签字、公章,转账记录也明确备注 “赔偿金”,表明款项支付是民事协商的结果。而且,虽然王某某存在上访施压行为,但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重山集团在签订协议时存在 “恐惧心理” 或 “意思表示不自由” 的情况。

重山集团作为民营企业,面对王某某等人长期的举报和维权行为,缺乏有效的反制手段。现行法律对“过度维权”“恶意举报”的规制不足,使得企业在应对此类问题时,往往陷入两难境地:不满足对方要求,可能面临持续的举报和干扰;满足要求,又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纵容犯罪”。在本案中,重山集团试图通过支付赔偿来止损,却遭遇刑事指控,凸显了民营企业在法律保护方面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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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介入带来的复杂影响

在此次事件中,镇政府深度参与赔偿谈判。虽然镇政府的初衷可能是为了维护地方稳定,协调解决纠纷,但客观上却造成了“公权背书” 的效应。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难以判断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容易陷入 “花钱消灾” 的被动局面。这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中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自主决策” 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介入民事纠纷时,应当明确自身的边界,避免不当干预。

司法审视:严格区分民事刑事,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重山案的司法反转,反映出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面临的挑战。司法机关在判断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评估主观恶性与客观后果,避免将正常的民事索赔行为简单认定为刑事犯罪。在本案中,王某某的索赔行为虽然存在索要金额过高的问题,但这首先应属于民事争议范畴,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解决。

刑事指控的逻辑漏洞主观故意认定缺失

法院认定王氏父子“无强拿硬要故意”的核心依据是“政府协调下的协商”。但重山集团提交的证人证言(如李建华、周海等)显示,王氏父子在谈判中明确以“停止上访”为条件,多次拒绝合理报价(如50万、100万),并主动加码至500万。此行为已超出民事索赔范畴,具有“以举报相胁迫”的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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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行为的胁迫性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定“300万元系被迫支付”,但二审法院以“无直接胁迫言行”推翻原判。事实上,重山集团提供的会议纪要、证人证言(如陈某、李某)均表明,王氏父子利用长期举报形成的维稳压力,迫使企业在非自愿情况下接受高额赔偿。司法机关若仅以“未在协议中载明‘停止上访’”为由否定胁迫事实,未免机械司法。

民营企业维权的制度困境

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的边界争议

本案核心争议本质为民事赔偿纠纷,但司法机关以“寻衅滋事罪”介入,暴露出“先刑事后民事”的惯性思维。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需满足“破坏社会秩序”的要件,而重山集团作为市场主体,其经营秩序是否属于“社会秩序”范畴,亟需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民营企业反制手段的缺失

面对王氏父子长达数年的非理性维权,重山集团缺乏有效救济渠道。现行法律对“过度维权”“恶意举报”的规制不足,导致企业陷入“花钱消灾”的被动局面。本案中,企业试图通过支付赔偿止损,却被认定为“纵容犯罪”,凸显法律对民营企业保护的失衡。

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期待

本案暴露的深层矛盾,恰是《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需回应的现实命题:

明确民营企业免受非正当维权的权利。

建议增设条款:“市场主体因合法权益受损引发的民事争议,不得通过信访、举报等手段变相施压。”对以“维权”为名行敲诈之实的行为,应纳入刑法评价。

规范公权力介入民事纠纷的尺度

本案中镇政府深度参与赔偿谈判,虽出于维稳考量,但客观上形成“权力背书”效应。立法应明确行政机关不得为民事争议的解决提供公权力背书,防止公器私用。

建立冤错案件的快速纠错机制

重山集团在无罪判决后仍面临追缴300万元的困境,反映出司法纠错成本过高。建议借鉴《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对涉企冤错案件实行“先行返还+后续追偿”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

法治框架下的平衡之道

重山案的司法反转,既是司法实践对证据规则的严格恪守,也是民营企业维权的艰难缩影。未来,司法机关需在以下两方面寻求突破:

严格区分民事与刑事法律关系:对以举报、信访为手段的索赔行为,应综合评估主观恶性与客观后果,避免“一刀切”入罪。

构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防火墙”: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过度维权”的刑事追责标准,同时完善民事救济渠道,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唯有如此,方能真正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让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安心经营、健康发展。

余波未平的警示

随着王氏父子获释,重山集团面临的困局仍在延续:

三年诉讼期间企业经营持续受影响;

追回300万元需另行民事诉讼;

企业商誉已遭实质性损害;

重山案的波折启示我们:在法治框架下,民企保护不仅需要立法宣言,更需要司法实践中对刑法边界的清醒认知。当企业、公民与公权力的博弈陷入迷雾时,法律的天平必须保持足够的定力与智慧。(土火)


(责任编辑:靳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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